1、期货公司被称为经理层人员的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3、(1)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是: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
4、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5、(1)必须要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的有:独立董事、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2)必须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3)既要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又要必须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副总经理。
6、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7、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8、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做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9、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10、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11、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12、(1)期货公司总经理可以兼任期货公司参股的公司的监事; (2)独立董事最多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13、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15、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16、(1)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实现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17、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18、协会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19、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负责。
20、首席风险官可以在期货公司兼任合规部负责人。
